移民中的“双重倾向原则”,你了解吗?
但凡有过美国签证经历的人,对“移民倾向(immigrant intent)”这个词相信不会陌生。在申请F-1/2、B-1/2或J1/2签证的时候,有的人被拒签,美国使领馆会告知依据是INA 214(b)。美国移民法指的是移民倾向。移民倾向有点像以前的“投机倒把罪”,是一个口袋罪, 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。 看着不顺眼, 就可以动用这把尚方宝剑,把你咔嚓咔嚓。 INA214(b) 规定,任何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,都被假设为具有移民倾向。只有申请人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,才能获得非移民签证;也只有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之后,才能进入美国。
但是凡事都有例外。 有罪的推定, 也有无罪豁免。 “双重倾向原则”(Dual Intent Doctrine)就是针对移民倾向而设计出来的例外。某些特定的非移民签证,法律允许有移民或不移民的双重倾向,申请人不需要证明自己没有移民倾向,即使有移民倾向,也仍然可以拿到非移民签证。
美国移民法INA§214(b)明确指出,H-1(不包括H-2、H-3或者专门给智利和新加坡公民的H1B1工作签证)和L类型的移民签证不受“移民倾向”的约束。换句话说,就是允许上述类型非移民签证的申请人具有移民倾向。H-1和L类型签证的双重倾向最早来源于美国1990移民法案(Immigration Act of 1990, Pub. L. No. 101-649, 104 Stat. 4978; effective October 1, 1991.)。此法205(e)明确规定,H-1申请人不需要证明他们没有在本国的永久居留意图。同时,美国法律从未要求过L签证申请人证明他们的本国永久居留意图。因此,美国移民局(USCIS)和美国国务院(DOS)在实际操作中也认可H-1和L签证的双重倾向。比如说,劳工卡获批或提交优先移民申请(preference petition)不会导致H-1B或L签证的申请被拒。根据美国国务院的文件(DOS cable no. 91-State 171115 para. 2 ,May 24, 1991),双重倾向延伸适用于H-4和L-2家属签证。
从移民局的实际操作上看,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签证类别有:H-1、H-4、L-1、L-2、O-1、P、E、K-1、K-3、V、TN签证。TN夹在允许双重倾向与单纯的非移民签证中间。一方面,TN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允许双重倾向的非移民身份;另一方面,较之单纯的非移民身份,TN多了一些灵活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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